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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允许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其业务,被特许人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或同一街道,可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具体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区别的;

   (二)同一企业注册商标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的。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一)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也可以在县(市、区)名称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三)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四)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世界知名企业名称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殊含义的数字;

   (九)冠以中心、总部、商城等组织形式与行业种类、品种数量、营业面积及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当的文字或数字。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并需要使用许可项目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也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经营者或经营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名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名称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或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对驳回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消或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消或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四条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二)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第十五条  名称登记机关在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时,应当对下列文字在阜阳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一)中国驰名商标;

   (二)安徽省著名商标;

(三)阜阳市著名商标;

   (四)阜阳市历史悠久的字号、商号。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在其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名称使用未满1年的,无特殊原因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从事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招牌、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整体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上级名称登记机关对下级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进行监督。

   (一)对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名称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二)对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登记机关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定为侵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个体工商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档案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
投稿:ysgsj    日期: {2009}年{01}月{06}日     【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