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指南——手机“人为损坏”谁来判定
一、手机“人为损坏”谁来判定
目前,手机已成为大众商品,随着手机持有率不断攀升,各地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及申诉举报站接到的手机申诉依然在高位徘徊。在受理消费者纠纷中,经常遇见手机人为损坏问题,那么人为损坏到到底由谁说了算呢?
手机“三包”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不予保修”,当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出现故障要求“三包”时,销售商往往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三包”,消费者坚持索赔,经销商则要求消费者自己去鉴定,而权威机构的检测费用又成为消费者迈不过去的门槛,厂家指定的检修中心检测,一般10来天,结论也只认定没有故障或是人为损坏,甚者连检测报告也不出具。
但是,手机三包所谓的人为损坏,到底由谁来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你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那么手机厂商就应当对“人为损害”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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